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许可性审批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处室及其执法人员,局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象。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在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奖惩并重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有行政执法权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内设机构和局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直属事业单位的资格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 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二) 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
(三) 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四)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五) 改变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六)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 执行受理、立案有关规定;
(二) 依法审查、核实有关材料;
(三) 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四) 依法举行听证;
(五) 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六) 遵守法定时限;
(七) 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八) 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
(一) 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
(二) 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 行政执法案卷内容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和本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评议考核对象向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提交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二)查阅评议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的案卷;
(三)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被考评部门有关人员、管理相对人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反映;
(四)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平时考评计分占评议考核结果的40%,年终考评计分占评议考核结果的60%。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评议考核总分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总分为90分以上;
(二)良好,总分为80-89分;
(三)合格,总分为60-79分;
(四)不合格,总分为59分以下。
前款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日常评议考核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并形成考评意见。
年终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评议考核部门自行考评,并填写《自评考核表》;
(二)局考评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考评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听取被考评部门意见,并填写《评议考核表》;
(三)结合日常评议考核结果,为各考评单位评分,报局领导审定;
(四)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