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局行政许可卷宗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局行政许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卷宗立卷、归档工作要按年度进行,做到“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
第三条 行政许可卷宗按照“谁许可、谁立卷”的原则,由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处室负责制作,局法规处负责对卷宗进行审核把关和检查,局办公室负责卷宗的归档和管理。
第四条 局各相关处室要及时收集、整理与许可行为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材料,认真检查行政许可全过程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行政许可行为无关的材料,再进行排列整理,着手立卷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卷宗包括以下材料:
(一)卷宗封面(见附件一);(二)卷宗目录(见附件二);(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四)受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材料接收证明、补正通知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五)受理行政许可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六)行政许可听证相关材料;(七)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集体讨论材料;(八)行政许可公示材料;(九)行政许可决定书;(十)许可证正本、副本或许可批件的复印件;(十一)各类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证明;(十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十三)其它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归档的资料要齐全、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耐久。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遇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或原件模糊、褪色等情形的,入卷时应予以复印,复印件与原件一并组卷。
第七条 行政许可卷宗装订要整齐,纸张无破损,一般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进行装订,文件材料的左边与下边必须对齐。卷宗的长度、宽度以A4办公纸规格为准。若文件资料纸张规格过大,应进行折叠,若文件资料纸张小于A4纸的1/2,应将原件粘贴于A4规格的空白纸上入卷。
第八条 行政许可卷宗的归档应当按照许可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所形成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许可材料经系统排列后,要逐面编号,页号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上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其中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等不编号。
第九条 行政许可卷宗应当以年度为单位编号归档(编号规则见附件三),原则上实行一企一档,一档一号。对同一申请人涉及开办许可、变更、换证、注销等情形的,每次办理的材料均应独立装订,但统一放入一个档案袋(盒)保存。
第十条 行政许可涉及许可证变更、换证时,新、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均须归档。
第十一条 卷宗内同一申请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排列:正本在前,副本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材料应在许可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归档,每年年底将档案移交给局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撤销、吊销、撤回后再保存三年。
第十三条 已经归档的行政许可材料不得擅自涂改;确需修改的,应在修改处注明修改人姓名及修改时间。
第十四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案件文书材料的,应征得归档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